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用版(2018版)

畅销12年的宪法版本,领导干部学法读本,法科学生案头常备工具书,大众普法简明读本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8年11月
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3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用版(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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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用版(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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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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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实用版”法律图书至今已行销多年,因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工具。

1专业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关联适用。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中精选、提炼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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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关联适用。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中精选、提炼而来。

 

4附录实用。本书收录了宪法宣誓誓词以及我国宪法历次修改对照表,方便读者快速查询使用。

 

5附赠电子版。与本分册主题相关、因篇幅所限而未收录的相关文件,均制作成电子版文件。扫一扫封底“法律法规全书公众号”即可免费获取。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优秀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10种左右,涵盖法律法规、法律工具书、法律基础知识读物、法律考试、法律实务及案例、法学学术、法律教材教辅、社科经管、人文历史、心理益智等领域。出版形式包括图书、活页、音像、电子出版物、数据库及网络互联网产品等。发行渠道遍及全国各省市新华书店、法律专业书店和网上书店。连续多年在法律图书市场总体占有率、品种规模、出版效率上保持行业领先地位。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章总纲 

 

条【国体】

第二条【政体】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民族政策】

第五条【法治原则】

第六条【经济制度与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

第八条【集体经济】

第九条【自然资源】

第十条【土地制度】

第十一条【非公有制经济】

第十二条【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保护私有财产】

第十四条【发展生产与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市场经济】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外资经济】

第十九条【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科技事业】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文化事业】

第二十三条【人才培养】

第二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九条【武装力量】

第三十条【行政区划】

第三十一条【特别行政区】

第三十二条【对外国人的保护】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民权】

第三十四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基本政治自由】

第三十六条【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

…… 

在线试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已经过五次部分修改,通过了52条宪法修正案。分别是:(1)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了两条宪法修正案;(2)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了第3条至第11条宪法修正案;(3)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12条至第17条宪法修正案;(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18条至第31条宪法修正案;(5)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了第32条至第52条宪法修正案。这五个宪法修正案,及时确认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增强了宪法的适应性和生命力,从而使宪法更加符合发展变化了的社会关系和改革开放的新需要。1982年《宪法》既保持了稳定,又在实践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为我国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宪法》共四章,规定了我国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宪法》*章“总纲”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基本政治经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已经过五次部分修改,通过了52条宪法修正案。分别是:(1)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了两条宪法修正案;(2)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了第3条至第11条宪法修正案;(3)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12条至第17条宪法修正案;(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18条至第31条宪法修正案;(5)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了第32条至第52条宪法修正案。这五个宪法修正案,及时确认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增强了宪法的适应性和生命力,从而使宪法更加符合发展变化了的社会关系和改革开放的新需要。1982年《宪法》既保持了稳定,又在实践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为我国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宪法》共四章,规定了我国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宪法》*章“总纲”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基本政治经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1)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主要有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主要是指国家保护公民的身体和住宅不受侵犯,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3)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的权利;(4)特定人的权利,主要是指保障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的权利。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方面的义务,如我国公民在家庭生活方面应尽的重要义务。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构的组成和权限。

  《宪法》第四章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的法律效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起统帅作用,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基石,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

  正因为《宪法》是根本法,维护宪法的稳定,就是维护国家根本制度的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维护《宪法》的权威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录

  序言

  *章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一九四九年,以*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章总纲

  *条国体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政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理解与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2条)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民族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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